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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發布臺灣人民軍事犯處分令

本告示為發布臺灣人民軍事犯處分令,共計四條,第一條為臺灣人民犯八項罪,當處死刑,主要是抗敵大日本帝國軍隊或協助反抗者。第二條為犯第一條者未遂犯得酌量減刑。第三條,第二條之處犯由軍法會議或臺灣總督府民政局斷之。第四條為發布日期(1895/7/6)立即施行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895/07/06~1895/07/06, 年代描述: 明治28年7月6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臺北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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