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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33年同盟勝利公債

1.此文物為民國三十三年同盟勝利公債券,有債票跟息票,息票為給付利息用。本公債為五百圓面額,號碼為1683082。五百圓的息票為每張15圓,半年付息一次,本張僅支付至第5張,即1946(民國40)年12月31日為止,原因不明,因《民國三十三年同盟勝利公債條例》於1951(民國40)年11月20日連同眾多公債條例一律廢止。從此只剩下觀賞保存價值。故本張債券有原本債票及息票(6-65號,原最後給付時間應為1976年12月31日)債票上有條例摘要,並有發行日期民國33年(1944)7月1日,並有當時財政部長孔祥熙,兩位次長俞鴻鈞、顧翊羣簽名及印章。 2.以同盟勝利名義之公債條例先後有《民國三十一年同盟勝利公債條例》,《民國三十二年同盟勝利公債條例》,《民國三十三年同盟勝利公債條例》。都在前述廢止條例時一律廢止。 3.《民國三十三年同盟勝利公債條例》共有十條,於1944年7月5日公布。(1)國民政府為平衡預算,穩定物價,健全金融,吸收游資,以達到民主同盟國家之勝利,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三十三年同盟勝利公債。(2)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五十億元,於民國三十三年七月一日按照票面額十足發行。(3)本公債利率訂為年息六釐,每六個月付息一次。(4)本公債自民國三十六年六月底起開始還本,三十年還清,每六個月抽籤還本一次,每次償還數目,依還本付息表之規定。(5)本公債應付本息由國庫收入項下,按期撥交中央銀行存儲備付。(6)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中央銀行及其委託銀行為經理機關。(7)本公債債票分為十萬元、五萬元、一萬元、五千元、五百元、二百元七種,均為無記名式。(8)本公債債票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替代品,並得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9)對於本公債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10)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4.由於此債票有等同貨幣之價值,得自由買賣抵押,且採無記名方式,可能因此原因而於戰後自然流入臺灣,惟不知在臺灣如何兌換,因為原記名為國幣,臺灣在1949年後也重新發行新臺幣,尚待研究。參考文獻: 1.民国三十三年同盟胜利公债条例,信都书店古籍书画晾晒处,http://blog.sina.com.cn/s/blog_6c99056501013bu4.html(瀏覽日期:2013/02/01)。 2.蔣中正,1951/11/20。總統令,總統府公報。臺北:總統府。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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