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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泰男民國59年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

1. 本件為吳泰男先生本人持有之民國58-59(1969-1970)年自家第一台黑白電視機的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吳先生回憶當時電視只有中午1-2小時播放,街坊鄰居全都擠到家裡客廳,主人得讓位給客人坐沙發的場景仍深植腦海。 2. 執照正面中央印有「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字底蓋有交通部執照專用章之方形朱印,底邊印有執照編號「永視字第No 336382號 」。背面註記本執照裝戶名稱「吳泰男」,裝機地點「台南縣皈(歸)仁鄉入甲村18號之」,廠牌「黑白COLUMBIA」,號碼「6110616」,程式「19」吋,登記日期為民國59年4月9日,發照單位為「臺灣電信管理局代發」。表格下方印有紅色字4項持照注意事項:(1) 裝置天線請勿靠近電力線以策安全;(2) 執照請妥為保存遺失可登報作廢向當地電局申請補發;(3) 遷移或轉讓等異動應向當地電局辦理手續;(4) 機件損壞停用可檢同本照函送當地電局領取封條,自行加封。 3. 臺灣於日治時期對於收音機已有辦理執照登記與繳費規定(稱之為收聽費)。戰後交通部於民國40(1951)年訂頒「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使用者應向電信局申請登記,並領有執照,電信局得隨時派員檢查。民國44(1955)年國防部會同交通部發布「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達成「機必歸戶,戶必有照」的目的,並且明文規定凡是收聽匪俄廣播者,得依懲治叛亂條例規定予以處罰,亦同時鼓勵檢舉「收聽匪俄廣播者」的行為。 4. 民國52(1963)國防部會同交通部修正「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為「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及電視機管制辦法」,規定裝用無線電廣播收音機及電視接收機者,均應依照民國48(1959)年交通部頒發之「廣播收音機及電視接收機登記規則」向當地電信局領取執照,期滿後換照,收音機裝有調幅設備可作收報機之用者,並須將所領執照送請警總當地電信監察機關登記,未設電信監察機關之地區,則由當地電信局代辦,並限制電視機使用頻率為174-210 兆嚇,凡由國外進口之電視機頻率超過所規定範圍者,須於截除後攜帶證明,送請當地電信局核驗發照後方可使用。交通部於民國66 (1977)年配合新聞局「廣播電視法」修正「電信法」,取消收音機及電視機之管制。 5. 關於執照之換發,原係每年由郵局派員至用戶登門收費換照,因收費不甚理想,故民國59 (1970)年改為一次收費發照,不再逐年換照。執照費的收取,則依行政院於民國39(1950)年訂定之「臺灣廣播無線電收音機收費暫行規則」規定,每季應繳新臺幣10元,迄至登記規則頒布施行後,改為每年繳交新臺幣30元。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70/04/09~1970/04/09, 年代描述: 民國59(1970)年4月9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臺南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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