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吳泰男民國57-58年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

1. 本件為吳泰男先生本人持有之民國57-58(1968-1969)年自家第一台黑白電視機的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吳先生回憶當時電視只有中午1-2小時播放,街坊鄰居全都擠到家裡客廳,主人得讓位給客人坐沙發的場景仍深植腦海。 2. 執照正面中央印有「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字底蓋有交通部執照專用章之方形朱印,底邊印有執照編號「戊視字第No 223600號 」。背面註記本執照持有人為「吳泰男」,裝機地點「台南縣皈(歸)仁鄉入甲村18號之」,廠牌「COLUMBIA」,號碼「6110616」,程式「19」吋,有效日期為民國民國57年3月1日至民國58年2月28日,發照單位為「臺灣電信管理局代發(台南)」。表格上方另蓋有一藍色長方形印章,內有「裝置天線請勿靠近電力公司供電線路以策安全」等標示字。表格下方則印有3項持照注意事項:(1) 執照應妥慎保管,如遺失登報作廢,申請補發;(2) 遷移過戶應向當地電信局辦理手續;(3) 本照有效期間自填發日起滿一年為止,逾期作廢重新換發。 3. 臺灣於日治時期對於收音機已有辦理執照登記與繳費規定(稱之為收聽費)。戰後交通部於民國40(1951)年訂頒「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使用者應向電信局申請登記,並領有執照,電信局得隨時派員檢查。民國44(1955)年國防部會同交通部發布「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達成「機必歸戶,戶必有照」的目的,並且明文規定凡是收聽匪俄廣播者,得依懲治叛亂條例規定予以處罰,亦同時鼓勵檢舉「收聽匪俄廣播者」的行為。 4. 民國52(1963)國防部會同交通部修正「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為「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及電視機管制辦法」,規定裝用無線電廣播收音機及電視接收機者,均應依照民國48(1959)年交通部頒發之「廣播收音機及電視接收機登記規則」向當地電信局領取執照,期滿後換照,收音機裝有調幅設備可作收報機之用者,並須將所領執照送請警總當地電信監察機關登記,未設電信監察機關之地區,則由當地電信局代辦,並限制電視機使用頻率為174-210 兆嚇,凡由國外進口之電視機頻率超過所規定範圍者,須於截除後攜帶證明,送請當地電信局核驗發照後方可使用。交通部於民國66 (1977)年配合新聞局「廣播電視法」修正「電信法」,取消收音機及電視機之管制。 5. 關於執照之換發,原係每年由郵局派員至用戶登門收費換照,因收費不甚理想,故民國59 (1970)年改為一次收費發照,不再逐年換照。執照費的收取,則依行政院於民國39(1950)年訂定之「臺灣廣播無線電收音機收費暫行規則」規定,每季應繳新臺幣10元,迄至登記規則頒布施行後,改為每年繳交新臺幣30元。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68/03/01~1969/02/28, 推測年份(西元): 1968~1969, 年代描述: 民國57(1968)年3月1日至民國58(1969)年2月28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臺南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