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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南大圳組合〈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向臺南州申請貸款說明〉

1. 本件為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向臺南州申請無償非正式借貸國有財產,臺南州回復許可,但必須理解左記命令。命令大意如下: (1)非正式借貸土地:臺南洲虎尾郡崙背庄許厝寮字后安寮未登錄原野1甲1分0釐0毫0絲。 (2)本土地用途,為建設灌溉用排水路(用惡水路)之用地,非經官廳許可不得更換其用途。 (3)非正式借貸期間,為昭和17年(1942)5月23日至昭和37年(1962)5月22日為止。 (4)受許可人非經官廳許可,不得將其權利轉讓、用作擔保或是將土地轉貸。 (5)基於官廳認定本物件保存上之必要時,在受許可人可負擔的情況下得命令其修繕。 (6)受許可人支付作為屬於官廳的負擔的必要費用與有益費用時,官廳沒有償還之責任。 2. 全文如下: 「御請書 臺南內地第1371號 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 昭和17年4月23日附願國有財產無償準貸付ノ件許可ス但シ左記命令ノ通心得ベシ。 昭和17年5月23日 臺南州知事一番ヶ瀨佳雄 命令條項 第一條 準貸付ヲ許可シタル土地ハ願書訖載ノ通臺南洲虎尾郡崙背庄許厝寮字后安寮未登錄原野1甲1分0釐0毫0絲別紙凸面ノ通トス 第二條 本土地ハ用惡水路敷地ノ用ニ供スルモノトシ官廳の許可ヲ受クルニ非ザレバ其ノ用途ヲ變更スルコトヲ得ズ 第三條 準貸付期間ハ昭和17年5月23日ヨリ昭和37年5月22日マデトス 第四條 許可受人ハ官廳ノ許可ヲ受クルニ非ザレバ其ノ權利ヲ讓渡シ若ハ擔保ニ供シ又ハ土地ヲ轉貸スルコトヲ得ズ 第五條 官廳ニ於テ本物件ノ保存上必要アリト認ムルトキハ許可受人ノ負擔ヲ以テ之ガ修繕ヲ命ズルコトヲ得 第六條 許可受人ガ官廳ノ負擔ニ屬スル必要費又ハ有益費ヲ出シタルトキト雖モ官廳ハ之ガ償還ノ責ニ任ゼズ」 (曾祥宇、曾明德撰寫)

基本資訊

  • 日期
    年代描述: 1942.5.23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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