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光緒10年蔡長勝立轉典契字

郡西外(府城西門外)蔡長勝即成發,將田園轉典與蘇俊記,價格契面銀陸捌庫秤銀1725大員。知見人蔡等,蔡世朋,為中人郭仲謙,杜使,蔡紹商,代書人鄭簡書。 (全文如下) 立轉典契字郡西外蔡長勝即成發,有明典許芳等田園壹宗,受種陸甲弍分,又租田壹叚,租園壹所,年配吳位中、張元賓正供粟壹拾肆石零七升壹合五勺,又納吳家大租谷壹拾陸石壹斗,又帶勻丁銀弍錢弍分五厘,土名青旂甲頂厝仔社。又典梁家園壹坵,受種柒分,年納蔡頭家大租粟參石壹斗,土名青旂甲龜仔山。又買陳家田壹所,受種壹甲貳分,大小玖坵,年納吳其位正供谷參石五斗,又帶勻丁銀參分。又田一所,受種壹甲捌分,大小壹拾柒坵,年納沈土宏正供谷伍石肆斗貳升伍合,又帶勻丁銀伍分,計田貳所,共參甲貳拾陸坵,土名河嗹洋槺榔仔。又買陳家田弍叚,大小壹拾玖坵,受種貳甲壹分,年納王有慶正供谷伍石弍斗捌升弍合,又帶勻丁銀玖分,土名青旂甲社前洋。又買吳家園壹屏壹坵,年納鄭大承正供谷壹石伍斗,土名青旂甲店仔後。又買呵嗹庄林出米下則田園三甲弍分叁厘玖毫四絲柒忽,年納林遠盛正供谷壹拾捌石玖斗捌升零陸抄。以上計共田園陸宗,其東西四至以及田園坵叚俱載明在各宗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向蘇俊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契面銀陸捌庫秤銀壹仟柒佰弍拾伍大員。其銀即日仝中收訖,其田園立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管掌耕作,限至陸年為滿,聽典主偹足契面銀取贖原業,不得藉端刁難。保此田園係發明買明典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碍。如有不明等情,發自應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契壹紙,并繳連各宗上手印白契壹拾肆紙,共壹拾伍紙,付執為照。 即日仝中見收過陸捌它銀壹仟柒佰貳拾伍大員,再炤。 知見人蔡世明,房親繁盛不及備載花押 光緒拾年參月日立轉典契字人蔡長勝即成發(戳:長勝、成發) 為中人郭仲謙、杜便、蔡紹商 代書人鄭簡書 批明,內典業貳宗,如上手要贖,須聽贖回不得刁難,合應批明再炤。 再批明,承典許家之業內失落大租粟貳條參拾壹石零陸勺,他日查出係是典主之額,與銀主無干,再炤。 再批明,所典梁家之業內失落上手石家契壹紙,批明再炤。 再批明,所典之銀係是捧它,若他日取贖亦用捧它,批明再炤。 再批明,陳周之業契內原帶大埤水四分,現在無處查考翻次,仝中議將典主自己拾四翻大埤水四分,以抵陳周四分之額,付銀主掌管,逐年向埤長陳景老取水輪流灌溉,批明再炤。 一,批明,所典之業限至六年期滿,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前去掌管,收成納課,不得藉端滋事,批明再炤。 內塗升改石字壹字,添白壹字共兩字,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宗係俊記抽出留存,永遠作為祀業,公議各房不得私自出典胎借,此炤 備註:青旂甲,位於今高雄市阿蓮區青旗里。

基本資訊

  • 日期
    推測年份(西元): 1884~1884, 年代描述: 光緒10年3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臺南市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