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同治12年(1873)莊廣等將九間厝社前(位於今臺南市善化區文正里)六分之田出典給灣裡街蘇慶美號。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 (全文如下) 立典契字人九間厝庄莊廣、亭、頭,有承祖父明買課田壹所,毗連大小共弍坵,受種六分,年帶管事高忠課粟壹石四斗正,坐落土名在九間厝社前,東至蘇家園,西至石家田,南至王家田,北至王家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湾裡街蘇慶美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時價六八佛銀壹佰零弍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 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抵利,不敢阻當。限至拾年終,聽典主偹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是廣等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碍。如有不明,廣等自出頭抵当,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凴,合立典契壹帋,並帶上手契壹帋、贖回契壹帋,共叁帋,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見收過契內六八佛銀壹佰零弍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甘尚 同治拾弍年十二月日立典契字人莊廣、亭、頭 知見並代書人莊亭自筆 備註:2011.011.0344、2011.011.0345、2011.011.0346、2011.011.0347同一時期由蘇慶美(商號)承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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