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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9年陳氏立遺囑字

本件為咸豐9年(1859)7月,陳氏所立之遺囑字。在契字中載明,陳氏三子傳招、傳冉、傳恩俱已成年,為避免日後紛爭,因此在族人、親戚的見證下,將夫婿產業中先抽出兩坵田作為長孫婚娶份額,以及祖先嘗祀外其餘作三股均分。本件代書人張阿富。

基本資訊

  • 日期
    推測年份(西元): 1859~1859, 年代描述: 咸豐9年7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不詳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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