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為光緒6年(1880)大肚中社阿妹振阿二水仝立盡根典田契字,大肚中社番婦阿妹振、阿二水,有一塊土地在山仔腳庄前洋,今因缺錢,陳國珍出面盡根承典,價銀120大員。每員庫秤7錢。即日金額收訖,由銀主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為業。 2.「典」:甲向乙借款,將不動產的佔用使用權交付於乙方。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乙方(典主、債權人)可以用抵押物的收益當利息。「盡根」:典借之後,放棄贖回的權利,完全買斷之意。「庫秤」:同「庫平」,清代臺灣交租納稅,銀元折算官庫標準銀之比率,乾隆15年(1750)曾規定1銀元值紋銀6錢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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