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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州保甲修練所第十一回保正第六終了式記念合影

1.本物件為新竹州保甲修練所第十一回終了式全體合影,照片上方有兩張大頭照。照面中插有日本國旗。當時參與修練者大多為基層地方保正、壯丁團、青年團成員。 2.明治31年(1898)公布保甲條例,規定10戶為「一甲」,10甲為「一保」,保有「保正」,甲有「甲長」,保甲是警察的輔助機關,無給制,採「連坐罰」,須受到警察的指揮與監督,因成效良好,故各地方政府紛設立保甲修練所訓練。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41/05/10~1941/05/10, 年代描述: 昭和16年5月10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新竹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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