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物件為1979年中國銀行發行的面額伍角外匯兌換券。以藍紫色為主墨色,採橫式印製,長約5.2公分、寬約13.4公分。鈔票正面由幾何花紋構成鈔票圖案的方框。方框中央繪製中國北京天壇圖。上邊框正中央由左而右覆寫「中國銀行」等4字,4字之下方框內由左而右以簡體字書寫「外匯兌換券」等5字。方框內右側繪製菊、綠色構成的幾何底圖,底圖上部由左而下覆寫紅色「ZD 288142」編號,底圖下部由左而右書寫「伍角」兩字。方框內左側為5圈波浪狀同心圓幾何底紋圖案,圖案上面書寫「0.50」數字,圖案右下方蓋有篆體之「行長之章」圓形章。下邊框中央繪製扁方形框,框內由左而右書寫「一九七九年」等5字。兌換券背面由藍紫色圍成幾何圖形方框,方框左下處書寫「FIFTY」、「FEN」兩排英文;右下處書寫「0.50」數字。方框中央共書寫10排由左而右之文字。其中,靠近上邊框處第一排以粗體書寫「BANK OF CHINA」之中國銀行英文;第二排書寫「FOREIGN EXCHANGE CERTIFICATE」之外匯兌換券英文;第三排以簡體字書寫「本券的元与人民币元等值。」;第四排以簡體字書寫「本券只限在中国境内指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挂失。」;第五至十排依次書寫「The yuan expressed in this certificate is」、「 equivalent in value to the Renminbi yuan. 」、「This certificate can only be used within」、「 China at designated place. No request to」、「 register its loss will be accepted by the」、「 Bank.」等字樣,為第三、四排簡體字之英文翻譯。 2.1970年代末期,由於中國政府禁止外幣在國內市場流通,為控制人員出境時把人民幣兌換外幣的數量,而由中國銀行發行外匯兌換券,規定外籍人士或華僑入境中國時,攜入的外幣、外匯可向中國銀行兌換成外匯券,出境時,如有剩餘外匯兌換券,可向中國銀行兌換為外幣,另外匯兌換券也允許自由攜出境外,日後訪中時可再攜入使用。外匯兌換券上的中國銀行字樣是由郭沫若所題。外匯券有1979、1989兩個製造年份,於1980年4月1日開始流通,1990年代中期因中國實行經濟改革開放政策,中國銀行全面回收外匯兌換券,1995年1月1日,外匯券停止使用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