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臺中衛生院林富子種痘證,林富子生於民國32年10月11日,地址於臺中市東區振興里第11鄰。背面為種痘種須知,從出生至20歲內施行種痘5次,避不種痘或偽造填種逗證者,處200元以下罰金。種痘為預防天花的一種醫療預防措施,臺灣始於明治29年(1896)總督府制定「種痘手續」為其制度化的開始,明治39年(1906)公告「臺灣種痘規則」,使種痘具有強制力且普及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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