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為交通部臺北電信局所寄發的「廣播收音機執照期滿通知單」,收信人為臺北的蔡馨荐,執照號碼為第176070號,主要通知廣播收音機執照業已滿期,需於本(8)月底前繳費申請換照,否則逾期將另處罰鍰。附有「繳費換領執照地點」及8條「注意事項說明」。其中「繳費換領執照地點」附註說明執照費新臺幣三十元,現職軍警人員憑證減半計收。通知日期民國五拾(1961)年八月壹日,郵戳日期民國50年8月22日。 2.廣播在電視機出現前,是一般人生活中獲取最新消息及收聽音樂的重要管道,也正因為如此,這項媒體受到政府的高度控制,特別是二二八事件後,1951年交通部公佈「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使用收音機者應向臺灣電信管理局申請登記,並需每年繳交執照費新臺幣30元。1955年行政院更公佈了「動員時期無線電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立法明定「禁止收聽匪方廣播」,收聽匪俄廣播者將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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