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廣播收音機執照」,正面印有「交通部印」紅方印、執照號碼「管(北)字No-060526號」,上蓋有「收據已開」印戳,左側以鉛筆註記「KAO日製播音收音機」。背面登記持有人、裝機地點、收音機廠牌、號碼、程式(型式)、附屬品、有效日期、變更登記、經辦人等項目,由台灣電信管理局(臺北)代發給中和的交通處公路局汽車技術員工訓練中心,有效日期為民國五十三(1964)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五十四(1965)年十一月卅日止,為期1年,使用的收音機廠牌為建隆。最下方列有2條「注意」事項,其中第2條為「不得收聽匪俄廣播,違反依照規定懲處」。 2.廣播在電視機出現前,是一般人生活中獲取最新消息及收聽音樂的重要管道,也正因為如此,這項媒體受到政府的高度控制,特別是二二八事件後,1951年交通部公佈「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使用收音機者應向臺灣電信管理局申請登記,並需每年繳交執照費新臺幣30元。1955年行政院更公佈了「動員時期無線電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立法明定「禁止收聽匪方廣播」,收聽匪俄廣播者將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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