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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8年司法代理人林金臻給鄭炎之請求書

昭和8年(1933)9月2日,林金臻發本件請求書給鄭炎,向其收取債權額抵當認定之登記費用14圓70錢。本件蓋有林金臻戳記乙枚。 林金臻除司法代理人身分外,其亦是臺南地方法院朴子出張所雇員。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33/09/02~1933/09/02, 年代描述: 昭和8年9月2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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