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物件為臺中市政府製發的腳踏車車牌。車牌採兩片式設計,其中一片略呈盾狀,左、右兩方各突出一藍色底色之長方條鐵片,左方長方形鐵片左端有一對左、右並排扁橢圓孔,右扁橢圓孔右方設計1無底色方框,方框內上半部橫寫「54」,下半部由右而左書寫「上期稅」3字;右方長條鐵片右端有1圓孔,圓孔左方由右而左書寫「裝掛前叉直桿上」;中間盾形鐵片上半部自右而左鐫「台中市」3字,以示發出地區,台中市下方橫寫「54」數字,以示製發年度;中間偏下方左、右兩側各有1個直條狀孔,以讓另一片車牌穿入、穿出;中間最下半部繪製1臺藍色腳踏車,以示車種。另一片車牌以紅色為底色,呈橫長方形狀,左側亦設計2個並排扁橢圓孔,右扁橢圓孔右側設計1個無底色方框,方框內上半部橫寫「54」,下半部由右而左書寫「下期稅」3字;右端有1圓孔;中央以黑色橫寫「0305 85」數字,為車牌號碼。 2.民國34年,國民政府制定「使用牌照稅法」,人力腳踏車也列入徵稅的項目,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負責徵稅及製發車牌。民國60年12月,政府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將人力腳踏車排除在徵稅項目外,腳踏車車牌也隨之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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