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物件為臺中市政府製發的腳踏車車牌。車牌以紅色為底色,左、右兩方各突出一長方條鐵片,左方長方形鐵片左端偏上方有一對左、右並排扁橢圓孔,扁橢圓孔下方右而左書寫「台中市警察局製」等字;右方長條鐵片右上端有1圓孔;車牌中央繪製正六邊形框線,框內上方第一排由右而左書寫「台中市」,以示製發地區,台中市3字下方由右而左書寫「自行車號牌」;框內中央偏下方橫鐫銀色「65467」,為車牌號碼;車牌號碼下方橫寫「59-60」,以示車牌有效期限。 2.民國34年,國民政府制定「使用牌照稅法」,人力腳踏車也列入徵稅的項目,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負責徵稅及製發車牌。民國60年12月,政府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將人力腳踏車排除在徵稅項目外,腳踏車車牌也隨之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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