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物件為臺南縣政府製發的腳踏車車牌。車牌略呈八邊形狀,近邊界處畫黑色框線。框內車牌上半部以紅色由右而左刻「台南縣」3字,以示製發地區;台南縣3字下方以紅色橫刻「096170」數字,為車牌號碼;框內中央偏下處以黑色書寫「56」,以示製發年代;56數字左、右兩側各有1個正長條孔,以便於懸掛;下方黑色框線上方繪製1輛黑色腳踏車,以示車種。 2.民國34年,國民政府制定「使用牌照稅法」,人力腳踏車也列入徵稅的項目,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負責徵稅及製發車牌。民國60年12月,政府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將人力腳踏車排除在徵稅項目外,腳踏車車牌也隨之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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