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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牌照稅單

本單據為民國38(1949)年5月,臺灣省台南市政府所發出的腳踏車使用牌照的稅籍證明,是由位於台南市中區的鹽業公司為員工繳納使用牌照稅,其中為期半年多的使用期限,應納稅額高達8,000元,工本費也有500元,顯見當時通貨膨脹幅度之大。

基本資訊

  • 日期
    推測年份(西元): 1949~1949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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