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人向業主繳交租額,業主所發給之收據稱之。本件為藍興庄管業陳登科收過石螺潭林慶代林登考繳交道光肆年租谷後所給的收據,收據上有北中營都司府及水師協鎮府給藍興庄管事陳登科的戳記,租谷數字上蓋有方章。 (全文如下) 記收過石螺潭庄佃□林慶代林登考納來道光肆年□□恩□□早晚季拾石陸斗捌升肆合○分□給完單執炤。道光肆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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