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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49年度腳踏車牌照稅稅單

1本物件為新竹縣49年度乙種車輛使用牌照稅稅單收據聯,材質為紙質,形狀為長方形,底為淺棕色,標題印有藍字「新竹縣49年度以種車輛使用牌照稅稅單收據聯」;內容由左至右印有與書有藍字「車輛種類脚踏車」;「車主姓名張錦英」;「明細住址竹東鎮□□里2鄰81號」;「稅單納稅證號碼NO060114號」數字為紅色蓋印;「納稅須知繳納期限49年2月10日起3月10止、繳納地點、應納稅額新臺幣18元正、滯納金額」;下方印有相關備註及新竹縣稅捐稽徵處。中央蓋有「新竹縣政府」紅色字樣印章。 2.民國32年財政部擬定使用牌照稅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頒布「使用牌照稅法」於民國34年6月11日公布施行,規定車、船、馱獸為課徵對象。課徵牌照稅之交通工具依民國51年使用牌照稅第6條車之分類為機器行駛、人力駕駛者、獸力駕駛者。腳踏車規定於人力行駛者,其使用牌照稅每輛全年稅額為新臺幣18元,於民國60年12月28日修訂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即停止徵收。

基本資訊

  • 日期
    推測年份(西元): 1960~1960, 年代描述: 新竹縣49年度乙種車輛使用牌照稅稅單收據聯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新竹縣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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