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物為木尺組,一組兩件,兩件之間並無成對關係。本件木尺是裁縫或布業使用的尺,用以製作服裝、裁剪布料時量度長度。以切成角形的木條製成,長度為日制一尺,公制30.3公分,正面以直線完全橫過尺面的刻痕分為十格,每格表示日制一寸,公制為3.03公分。僅橫切尺面一半的刻痕為半寸。並於中央半尺處以交叉斜刻文標示。臺灣採用日制為日本時代1906年實施日本的尺貫法以後,至今仍然通行,通稱該次公布的尺度為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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