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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州保甲第9回修練終了紀念照

1.本物件為新竹州保甲第9回修練終了紀念照片,為黑白照片,照片中男子分為5排,唯獨前排4人頭戴帽著軍裝呈坐姿,其餘著西服之男性皆站立於左右與後側。後方建築物為新竹州保甲修練所,修練所門口2側掛有日本國旗。照片下方中央印有「昭和16年4月26日」、「新竹州保甲修練所第9回(保正第4)終了式紀念」。 2.臺灣總督府於1898年以律令第21號發佈保甲條例,並以總督府令第87號頒佈保甲條例施行細則,確立保甲制度之應用。保甲制度設立出奇兵非 普遍施行,僅在地方官認為有必要之處經總督府許可方可施行。1901年發佈振興警察設施相關通知,保甲組織正式成為警察輔助機關,經由保甲組織之協助,可減少派出所之人力,增設派出所;使派出所管轄區域與保甲分區鄉配合。保甲之編成,10戶為1甲,設甲長;10甲為1保,設保正。保甲由民選出,多為地方上領導、菁英出任。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41/04/26~1941/04/26, 年代描述: 昭和16年4月26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不詳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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