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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頒發三級勤功章獎章組

  此物件為「勤功章」獎章組,附有一木盒,木盒刻有「勤功章」三字,獎章以上尖下圓的樣式構成,其中一面鑄有一白色「勤」字,並被綠色月桂樹包圍,另一面則鑄有「勤功章」以及「臺灣總督府」的字樣。   此物件「勤功章」為臺灣總督府主要針對「現業傭人」所頒發的獎勵徽章。所謂「現業傭人」為日本對於雇傭於公家機關之下但是並非「官吏」的從業人員,這類的從業人員被分為進行文書性質、重覆性質作業的「雇員」以及進行勞動性質作業的「傭人」,「傭人」的部分則有:郵務人員、消防員、官有船隻的水手等(石井滋,2014:151-152)。   「勤功章」在1917年(大正6年)的《現業傭人選獎規程》由第6任臺灣總督安東貞美頒布,為獎勵長久為公家機關服務者,或是防止危害發生以及在天災事變中有特殊功勞者。此獎章分有一、二、三級,分別需在公家機關服務20年、15年、10年才能獲得,以紅、紫、白三種顏色書寫的「勤」字以及銀、白銅、銅三種獎章素材加以區分,因此本物件為白色「勤」字以及以銅為材質,是故為三級勤功章。另外臺灣人要獲得勤功章所需的工作年份高於日本人,依照獎章分級制度,分別需要23年、18年、13年,多於日人獲得「勤功章」所需的資格年份3年。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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