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物件為一金屬質紀念章,正面鑄有以櫻花花蕊以及以「共存同榮」字樣構成的圖樣,徽章則以櫻花樣式構成。 「共存同榮」一詞為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為推動農業產業組合所提出的口號。在日本治臺之初,為掌控臺灣農業生產,因而於1913年發布《臺灣產業組合規則施行規則》,藉以建構「產業組合」的同業組織,並提出「共存同榮」的口號,以「一市街庄,一產業組合」的方式,統一掌控每戶臺灣農民的借貸、購買、販賣等商業行為。 日治時期的臺灣被日本定位為糧食生產以及原料供應的基地,因此總督府在州廳設置「農會」,市、街、庄設置「產業組合」,藉以管理各地農民,後在戰爭爆發之後,總督府隨著戰爭的進行,設立更多農業組織或是更改組織制度,如:「農業會」,加強掌握臺灣農民力度,「農會」與「產業組合」為親近總督府官方的「御用團體」。(胡忠一。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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