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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6年鍾鼎秀立按田借銀契字

本件為明治36年(1903)6月,鍾鼎秀給鍾集祥之立按田借銀契字。在契字中載明,新東勢莊鍾鼎秀由於缺錢使用,因此決意將繼承祖父叔伯等人分家後,座落土名老北勢莊(位於今屏東縣內埔鄉富田村),面積4分,每年納黃春榮大租谷3碩3斗4升(碩為石,即10斗)之田地兩處,請託虞埔莊陳載卿、鍾炳生為仲介,並在佃人義昌、甲長曾德鳳的見證下,向新北勢兩莊水圳公會經理人鍾集祥借出50大圓,同時約定每圓貼租谷1斗,每季納谷5碩,一年兩季共納10碩,此利息由債權人向佃人鍾義昌取清。 (全文如下) 立按田借銀字人新東勢莊鍾鼎秀先年承租叔伯均分遺下自己有梅溪會田兩處,座落土名老北勢莊上頭西片洋其路下田貳坵,東至車路為界,西至鍾鳳陞田為界,南至徐姓嘗田為界,北至元康公嘗為界,又埔隔仔西片洋田貳坵東至牛埔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至徐姓嘗田為界,北至元康公嘗田為界,兩處田共肆坵八方界址面踏分明,原帶田甲肆分整,每年納黃春榮大租谷叁碩叁斗肆升整,係與鍾鳳陞均分梅溪會田買單完納,今因乏銀應用,即託求虞埔莊陳載卿、鍾炳生二人向得新北勢兩莊水圳公會經理人鍾集祥手內生借過陸捌佛銀伍拾大員正,即將此梅溪會均分之田肆坵抵按,言定每員銀認帮息谷壹斗,每季納息谷伍碩,一年兩季共納息谷壹拾碩正,係面對定每早冬季向耕田佃人鍾義昌取清,不得拖久,如有拖久不清,任憑銀主將田脫耕另招別佃,不得異言反悔,今欲有憑,即立按田借銀字壹紙,又帶上手生借字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照。即日批明實領到按田借來銀伍拾大員正,每員陸錢捌分整所批是實,又批明此田自癸卯年冬季起至戊申早季止,賃滿之日銀還字還立批,又批明此田係梅溪會均分之田,其老契丈單係與鍾鳳陞梅溪會共紙以及大租谷歸鍾鳳陞,共納凡一切丈單、老契俱在鍾鳳陞家收存,至若此田分單,係因上手失落,倘日後執出,不准照用,立批。 說合交銀人陳載卿(印)、鍾炳生 在場佃人義昌、在場見甲長曾德鳳 代筆人鍾炳生公正 明治三拾陸年六月日立按田借銀人鍾鼎秀

基本資訊

  • 日期
    推測年份(西元): 1903~1903, 年代描述: 明治36年6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屏東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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