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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16年鍾宗貴裔孫與賴永松子孫等立合同契字

本件為光緒16年(1890)4月,鍾宗貴裔孫鍾煥棠、鍾德棠、鍾發春、鍾發祥,賴永松子孫賴九榮、賴鼎郎等立合同契字。在契字中載明,兩家由於砍竹之事起爭執,因此請得公親黃桂生、陳厚堃、黃祥雲進行評斷。 (全文如下) 立合同字人鍾宗貴裔孫、賴永松子孫等,情因兩家界內砍竹滋事,請得 公親前來措斷,三欵登明于後,兩家各愿允從,日後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立合同字兩紙,各執壹紙為照。一憑公斷定鍾家近竹舊墻日後做屋要縮一尺起過墻脚,其原築墻處係作簷頭,理合登明。一憑公斷定賴家近竹地基即日將竹斬除淨盡,要抽出水瀝一尺,兩家屋水共由此出,理合登明。一憑公斷定鍾家坐南屋背牆脚下要築簷頭一尺,簷頭下要抽出水瀝一尺,兩家井邊一帶之水俱由此出,理合登明。 在場 鍾承齡 賴仁華 公親 黃桂生 陳厚堃 黃祥雲 合同 光緒拾陸年四月日 立 鍾宗貴裔孫鍾 煥棠 鍾發 春 福 德棠 (福) 祥 福 賴永松 子孫 賴九榮(福) 賴鼎郎 (福)

基本資訊

  • 日期
    推測年份(西元): 1890~1890, 年代描述: 光緒16年4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屏東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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