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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7年鍾舉等立典大租契字

在清代臺灣土地慣習中,田地的所有人分作大租戶、小租戶與現耕佃人,稱作一田三主制;在買賣契約中只要寫明權利義務關係,土地即可自由買賣典讓。本件為同治7年4月8日(1868年4月30日),鍾舉兄弟給開信公嘗之立典大租契字,即是出典大租權之一例。在契字中載明,鍾舉觀兄弟(觀為敬稱之意)由於缺錢使用,因此決意將父親留下,位於老北勢莊(位於今屏東縣內埔鄉富田村)之大租權出典,並說明此面積1甲5分3厘之田已賣給國榮叔,但每年仍可收大冬租谷12碩5斗5升(臺灣一年可以兩獲,稱為早晚季或早冬季;碩為石,即10斗之意)。此收租權在說合中人余春錦的仲介,與國榮叔的見證下,由本家開信公嘗(嘗為祭祀公業之意)承典,價錢為64圓,合銀兩43兩5錢2分。本件蓋有捷盛蘭記戳印。 (全文如下) 立典大租契字人鍾舉觀兄弟等,先年承先父遺下有大租壹主,該田在老北勢莊,東至大溝為界,西至牛埔為界,南至鍾姓田為界,北至關帝會田為界,四趾分明,原帶田甲壹甲伍分零叁厘正,此田皮係先年出賣于國榮叔承買,僅存有大冬租谷壹拾貳碩伍斗五升正,每年係向田理清。茲因別創,愿將此大租出典,儘問至親人等俱各不能承領,即托中送于本家 開信公嘗內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陸拾肆員重肆拾叁兩伍錢貳分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準折短少等情,其大租自典之後即交承典人收管,有至親人等不得異言,如有上手來歷不明,係出典人一力抵當,不干承典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典契壹紙,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寔領到契價佛銀陸拾肆元四拾叁兩伍錢弍分正,立批。 又批明此大租內正供以上俱各完納,其以下每年仍歸宗富戶內自行供納,立批。 又批明中金花押禮銀四元,贖回之一并偹還,立批。(印:捷陞圖書) 光緒六年庚辰十二月十四,宗貴偹出契內銀價贖回,立批。 說合中人 余春錦 在場見 叔 國榮 里海 同治柒年四月初八日立典大租契字人臺、舉、高觀(印:捷盛蘭記)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868/04/30~1868/04/30, 年代描述: 同治7年4月8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屏東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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