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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9年李炳生立杜絕賣田契字

本件為同治9年(1870)12月,李炳生給楊文珠之立杜絕賣田契字。在契字中載明,西勢庄李炳生由於缺錢使用,因此決意將繼承祖父留下,並經過分家後取得,坐落於土名西勢庄下牛埔墘(位於今屏東縣竹田鄉西勢村),面積1分7厘,每年繳納大租粟1碩3斗7升之水田壹處,在中人李北龍的仲介以及管事劉廷和、兄李慶生、弟李己生的見證下,以佛銀65大圓賣與福田閣庄楊文珠。本件蓋有西勢等庄管事劉廷和記戳印。 (全文如下) 立杜絕賣田契字人西勢庄李炳生,先年有承祖父遺下應得鬮份水田壹處,坐落土名西勢庄下牛埔墘,田受丈壹分柒厘正,大小計共貳址,每年歲納大租粟壹碩叁斗柒升正。其田原係縣官坡水通流灌蔭,東至小圳為界,西至本家田為界,南至林家田為界,北至本家田為界,四至界趾面踏分明。今因乏銀應用先儘問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能承領,外托中引就於福田閣庄楊文珠出手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賣價佛銀陸拾伍元正。即日仝中銀契兩相交訖明白,中間並無拖欠準折短少等情,其田隨即交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為業。保此田委係自己承祖父遺下應得鬮份之物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干,亦無重復典當他人為碍,倘有上手拖欠大租一切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係炳自己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永斷葛根,日後子孫不得言贖言贈,亦不敢異言生端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兩無逼勒,恐口無憑,今欲立杜絕賣田契字壹紙,并上手老契鬮書四紙,合 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六八佛銀陸拾伍大元正足立批。 說合中李北龍(公正) 在場管事(戳:西勢等庄管事劉廷和記) 知見兄李慶生 弟李己生 大清同治九年十二月日立杜絕賣田契字人李炳生

基本資訊

  • 日期
    推測年份(西元): 1870~1870, 年代描述: 同治9年12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屏東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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