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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17年吳清隨等仝立典契字

本件為道光17年(1837)12月,吳清隨、吳清美、吳清榜、吳清鰲給林長春號二必觀(觀為敬稱之意)之仝立典契字。在契字中載明,吳清隨等人賣出之土地來源與地目,為繼承祖父與自己購買西勢洋許廷耀之水田,面積1甲6分,每年配納大租粟12石8斗。另外,又有黃茂觀西勢過溝庄(今屏東縣竹田鄉西勢村)沙園1坵,以及溝底田2坵,面積2分5厘,帶納番租粟2石。今因祖母欲建作功德,吳清隨等人由於乏銀項費用,在中人林天造仲介下,願以佛銀500大圓典與萬丹街林長春號二必觀;兩造約定5年後取贖,全年利息為粟85碩庄栳(碩為石,即10斗之意;庄栳為2斗5升之容器),另繳納大租粟12石8斗庄栳,合共粟97碩8斗庄栳。本件在場人胞叔吳文宗,代筆人吳隨。 (全文如下) 仝立典契人大湖庄吳清隨、清美、清榜、清鰲有承祖父并自己明買得西勢洋許廷耀水田壹段,受丈壹甲陸分正,年配納大租粟拾弍石捌斗,庄又明買黃茂覌西勢過溝庄沙園壹坵,併溝底田弍坵,受丈弍分伍厘帶納番租粟弍石,庄典主自納其田二段東西四至,俱登在老契內明白,今因祖母欲建作功德‧乏銀項費用,愿將此二業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萬丹街林長春號二必覌,典出佛銀伍佰大員正。銀契即日仝中兩相交訖,其田弍宗付其二必觀為胎,議貼全年利粟捌拾伍碩庄栳,另貼帶納大租粟拾貳石捌斗庄栳,合共粟九拾柒碩捌斗庄栳,對過現佃收納雙冬該納粟肆拾弍碩伍斗,大冬粟伍拾伍碩叁斗,至冬不敢少欠升合,如有短欠愿將此二業,付銀主起耕,利粟亦當照契面坐額,不得異言等情,其田約限伍年,滿後收冬明白聽典主偹足契面銀,取贖原契字,不得刁难,保此二業係隨等鬮書應得,并自己明買物業,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併拖欠舊租等情,如有不明隨等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日後各無異言生端,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壹紙并繳上手司單印契鬮書共柒紙合共捌紙,送执為炤。 即日仝中親收過契面佛銀伍佰大員正完足,再炤。 內添註拾、碩弍字 在場人胞叔吳文宗 美 道光拾柒年拾弍月日合立典契字人吳清隨 榜 鰲 為中人林天造 代筆人吳隨

基本資訊

  • 日期
    推測年份(西元): 1837~1837, 年代描述: 道光17年12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屏東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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