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物件為演員證。物件有正反面,正面中央標題為「演員證」,為「善化和笙軒歌劇研究社」的演員證,並印有此劇團的印鑑,右方欄位註記著此證於民國伍十年發給,左方欄位為此劇團的登記字號。背面為此演員證持有者姓名為「李萬得」的個人資料紀錄,有住址、發證日期以及注意事項,並有黏貼個人照片於左方。 2.和笙軒為臺南善化慶安宮所組之歌仔戲子弟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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