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光緒20年(1894)11月母親黃鄭氏在宗叔黃細古、黃哲臣,堂姪黃天來的見證下,分劃家族土地、權利義務予黃來福、黃安石、黃阿□、黃天祿等四房之分家契約書。本件為四房所抽中之第壹號,其中載明除抽出祖公蒸嘗(嘗為祭祀公業)香油、祭掃,及余老母飲食外均勻概做四股鬮分永為定式,其餘為四房黃天祿所繼承之田園屋宇家屋租利等。另外,在批明中記載每年老母飲食為32石正,每房自佃租中抽出8石,71歲後另加10石。長孫金簡另分得40大員。本件依口代筆宗叔黃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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