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光緒14年(1888)5月鄭猛丈單,兩筆土地坐落於竹南三堡吞霄北勢庄(今苗栗縣通霄鎮),上則田參分肆厘貳毫、下則田肆分貳厘貳毫肆絲。發行字號新字第貳千四百四十六號合同,隨收清丈經費番銀壹元肆角捌辦(瓣)捌尖陸周。光緒14年(1888)巡撫劉銘傳進行清丈土地(清賦),發給業主的土地單據為「丈單」,作為課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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