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含「明治37年6月臺中縣給黃天祿契尾第249號」與「張三元給黃天祿完單」兩份單據。從內容判斷,推測兩者並無直接關係,但黃天祿皆為主要關係人。 2.「明治37年6月臺中縣給黃天祿契尾第249號」為光緒26年陳媽亮賣給黃天祿(苗栗二堡北勢庄21番戶黃金萬順號繼承人)於北勢庄的一間茅屋與一所地基,賣價35圓,稅金1圓5錢,黃天祿於明治37年取得臺中縣發予的契尾。契尾依日本官方印製之表格填寫,上面載明契尾番號、日期、買賣者姓名與居住地址、價錢、稅金等,並印有官印「臺中縣苗栗辦務署印」二枚、「臺中縣印」一枚;右上角則有「藤井」字樣的小戳記。 3.「張三元給黃天祿完單」為佃戶黃天祿於明治34年6月繳納糧谷四斗給收租人張三元後的完單(收據)。 4. 原文收錄如下: 契尾(大日本帝國政府) 契尾番號:第二四九號 契約年月日:光緒拾六年拾月 種目:買受 賣渡人(印記)住所氏名:苗栗二堡北勢庄貳拾九番戶陳媽亮 買受人(印記)住所氏名:苗栗二堡北勢庄貳拾壹番戶黃金萬順號相續人黃天祿 事項: 位置:苗栗二堡北勢庄 目的物:一茅屋壹棟深六丈周六丈、一地基壹所東西拾貳丈南北貳拾丈 金額:參拾五圓也 稅金:壹圓五錢也 明治三十年律令第四號契稅規則ニ由リ此契尾ヲ授與ス 明治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中縣(印記) 譯文 右遵照明治三十年律令第四號契稅章程授執契尾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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