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為蕃大租潘莫榮(原告)請求被告黃(毛召)和黃天祿歸還欠款而到法院提告的訴訟辦決書手抄謄本,整起訴訟事件從明治34年至明治36年8月25日由民事庭判官安田勝次郎作出裁決,書記為西川熊治。本訴訟判決書手抄本寫於「辯護士伊藤用紙」,共三頁,第一頁右上角有明治36年7月4日的紅字標記,並於翻頁處印有「伊藤欣造訴訟用之印」紅色騎縫章,但本件未見任何官方戳記,推估為伊藤欣造替被告黃天祿、黃(毛召)打官司,並於判決結束後將判決書正本作手抄謄寫。 2.由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的「臺灣總督府職員祿」與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的「臺灣總督府府(官)報資料庫」網站中查詢可知辯護士伊藤欣造出生於慶應3年10月,本籍為京都丹後國宮津町,明治29年3月來臺,原為苗栗地方法院書記(明治29年) ,明治31年向臺北地方法院檢查局申請為訴訟代人,明治34年4月向同單位申請登錄於辯護士名簿。 3. 原文如下:(□為筆跡無法辨識之記號) 三四年民第一四一號 判決正本 苗栗廳苗栗一堡通宵社 通宵社頭目 原告 潘莫榮 右訴訟代理人辯護士 花田元直 太田重助 高原繁藏 廣井琦太郎 苗栗廳苗栗一堡內湖庄 農 被告 劉傳 苗栗廳苗栗一堡 九曾窩庄 農 同一 李阿技 右訴訟代理人弁護士 山口義高 苗栗廳苗栗一堡北勢窩庄 十六番戶農 被告 黃(毛昭) 同庄同堡北勢庄農 同 黃天祿 右訴訟代理人弁護士 伊藤欣造 右當事者間ノ三十四年民第一四 一號蕃大租請求事件ニ付キ判決 スルコト左ノ如シ 主文 欠席判決ハ受ケタル被告及原告そ ノ前欠席判決ハ之リ廢棄ス 原告ノ訴ハ之シ卻下ス 訴訟費用ハ欠席判決為メ生シ タルノハ欠席者ノ負担トシ其他 ハ原告ノ負担トス 事实及理由 原告ハ本訴ニ於テ自己請求ノ原因ヲ 明確□セサルヲ以テ被告ハ其說明ヲ求 メタル依ノ当□□ハ原告ハ対シ明治 三十六年五月三十日ノロ弁護ニ於テ 同年六月十日□□原告ハ事实ヲ補 充ス可□コトヲ命シタルニ仝月十八日ノ □□無論期日ニ玉ル□事实補充□ ヲ想出セリルヲ以ケ本件ハ訴訟手續 ケ進行スルヲ得ぐ因ケ原告ハ請求 ノ原因ハ缺欠セル訴ヲ提起シタルモ ト認メ立文ノ如ノ判決ス □□小地オ怯託我弁□□□ 民事庭 判官 安田勝次郎 右□本也 明治三十六年八月弍十五日 □□□ 書記 北川熊治 右寫三□ヲ少也 明治三十六年九月弍三日 伊藤欣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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