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嘉慶八年八月,淡水廳吞宵內湖庄(今苗栗縣通霄鎮內湖里)賴阿庇今因乏銀應用,以陸拾大員賣園給張?陞,並言明兄弟叔姪不得生端阻擋與找贖,立杜賣園契字,附上外批手契一紙,并帶屋宅地基,此係二比甘愿,兩無反悔。恐口無憑,由徐士寶代筆,賴阿因說合。 2.契書上蓋有「理番分府給吞霄社土目文仔已邊?長行戳記」。 3.原文收錄如下: 立杜賣園□字人賴阿庇。今因乏銀別創,情愿將父分遺下園埔壹所,帶竹圍樹木坐落土名吞霄內湖庄,額□大租叁石,正東止山腳、西止車路、南止溝岸、北止車路為界,四止分明,欲行出賣。經問叔姪不能□就□中□與親識張□陞身邊出首承領。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陸拾大員正。即日隨契兩相交付足訖。自的筆□□。其園竹木等項,任從銀主前去耕作管□,有庇兄弟叔姪不得異言生端阻擋,亦不得言找言贖等情。倘有上手不明,庇一力抵當,不干買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反悔。□欲有憑,立杜賣園契。 一紙付執為炤。 外批并付上手契一紙。再炤。 再批在內。再炤。 依口代筆 徐士寶〔字〕 在塲見人 李□□ 說合中人 賴阿因 嘉慶八年八月□日 立賣園契人 賴阿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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