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建省後,臺灣巡撫劉銘傳為籌措建設資金,開始推行清賦之事業,也就是清查未繳稅之「隱田」,並重新丈量土地,測量完成者即發給丈單,作為土地等則、面積,以及繳稅之標準。本件丈單為光緒14年6月9日(1888年7月17日)發出,地點位於彰化縣校栗林庄(今臺中市潭子區),地主為魏孔昭,地目與面積為下下田5分4厘4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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