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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營庄立賣杜絕禁根契約(白契)

大營庄立賣杜絕禁根契約(白契),立契時間為光緒十一年(1885)二月,立契人為林芳榮,承受人為蔡芳記。作為因乏銀費用,賣與郡城內蔡芳記的證明。契約上有為中人(有銀錢往來必要有中介人)周益、知見人(交付買賣價金銀錢之見證人,通常為叔伯或兄弟)妻 李氏、立契人林芳榮花押,為立契人自筆,無代書人。 賣契為讓渡各種財產權時訂立的買賣契字,而「杜賣盡根契」、「杜絕賣契」、「絕賣契」、「杜賣契」即為永遠賣斷的契據。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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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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