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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縣業戶購買田產契尾

鳳山縣業戶購買田產契尾,立契時間為道光四年(1824)二月,立契單位為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承受人為潘天意,作為大竹里業戶潘天意買蔡富使田的證明。上加蓋福建布政使司及嘉義縣印,契尾左側有騎縫文字「買蔡富使田陸分坐落前金庄洋用價銀壹佰捌拾貳兩肆錢納稅銀伍兩肆錢柒分貳厘正」。 由官方單位「布政使司」頒發給新業主的土地所有權憑證於州縣,黏附於契末端並蓋上官方鈐印者即為「契尾」,等同於今日繳稅後的收據或證明,有編列號碼、訂有常額。

基本資訊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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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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