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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買查抄入官田房產業執照

置買查抄入官田房產業執照為臺灣府臺灣縣正堂所記錄簽發,立照時間為乾隆肆拾貳年(1777)拾壹月,立契人為吳順興,作為業戶吳順興承買潘復和入官項下店屋的證明。執照上加蓋臺灣縣鈐印。 此執照文中說明該所店屋原屬蔡時俊,但典賣給潘負和。而吳順興自願買斷此店並變解該屋業目。新銀主願備繳價銀壹百拾捌員柒錢伍分 折庫紋銀 柒拾捌兩三錢柒分五厘。年代厝餉,當官承買位於竹仔街店屋,所有上手與原典賣契均經解送,查核後即核發此執照。有權去掌管、收租、納餉永為己業。 「執照」即為官署正式發給人民之許可證、憑證。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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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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