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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府縣頒發業戶執照(紅契)

臺灣府縣頒發業戶執照(紅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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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府縣頒發業戶執照(紅契)

臺灣府縣頒發業戶執照(紅契)為臺灣府臺灣縣正堂所記錄簽發,於同治二年(1863)8月初八立照給黃源發,作為擁有典賣的田房與其繳稅證明。照上鈐印臺灣縣方形官印三枚:一於簽發年份上,其餘兩枚蓋於執照中間下方,為註明田房賣價與稅額數字行處。另見左方中央處有一騎縫章。 此照內文涉及還可贖回之典賣田房稅務繳交狀況。臺灣於1887年(光緒13年)之前隸屬福建省,重洋阻礙公文準時往返,但業主仍需按季將稅銀存庫後先得執照,待批示公文到來,再換正式執照。業戶執照中註明田房購置時間(道光21年,1841)、賣主(許和記)、大小(一坵七分)、位置(永康里)、價格(五十九兩四錢),以及應繳稅額(一兩七錢八分二)。 「業戶」又稱業主、田主,為向官府申請、登記陞科,且納糧完稅、完成報陞程序之土地產業所有者,而執照即現今的收據之意,故業戶執照為土地所有者完成報陞的官方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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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文化部典藏網
建檔單位文化部典藏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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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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