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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社番民立典契(白契)

新港社番民所立典園之漢、番兩文之契約(白契),立契時間為嘉慶八年(1804)二月,立契人南明、買投將所承祖父家業典與于池官。此園位於土名檳槺腳後,東至勝顛、西至過溪園壹所至王家、南至山北至山尾水劉落。與中人三方研議時價銀伍拾柒大員,連帶年番租業額二鬥交訖,田園付餘家耕種雜糧、果子等照價達限貳拾年。 典契末重述收過契面銀伍拾柒大員完結。最後書寫立典契時間,行末記墾主名字;行左旁是為仲介人鄭喜官,行右記代書兼見證人鄂三元,上述人名下皆花押,只有代書花押「忠」字。 典契為質押不動產、不動產權以借取金錢並約限回贖的契字。契稅為清代雜稅之一,在不動產權交易後,未至官方登記土地繳稅、無官方認證加蓋鈐印的契為「白契」;向地方衙門申報過戶手續,並黏附繳契證明的契尾,而蓋有官方紅色印信的契為「紅契」。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03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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