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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社番添典契(紅契)

新港社番添典契(紅契),立契時間為道光二年(1822)二月,立添典契人為三元、山臺、加寧哦,承受人為林光蔭,作為立添典契人因再乏費用等將鬮分應份得水田外託中再向原銀主林光蔭添典的證明。從此承典第十年新立約可知當年典與時價為佛頭銀一百五十一大員,新添典出佛頭銀三十一大員整,共得壹佰捌拾貳大員整。約限三年,約終止月典主得備妥前後契面銀贖回原契,否則田再付銀主耕作、依舊納餉。立添典契外,連帶附過買的上手番漢契以及原典契共三紙。添典契左下角有知見人花押、為中人兩人的花押、日仝立添典契人三人的兩枚指紋與花押,以及代書人的花押。 典契為質押不動產、不動產權以借取金錢並約限回贖的契字。契稅為清代雜稅之一,在不動產權交易後,未至官方登記土地繳稅、無官方認證加蓋鈐印的契為「白契」;向地方衙門申報過戶手續,並黏附繳契證明的契尾,而蓋有官方紅色印信的契為「紅契」。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22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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