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上帝廟示禁碑拓本,本件拓本為長方形,僅拓印原碑之碑身,碑身內文主要是紀錄大上帝廟與里人有土地糾紛,訴訟有司裁斷,警示告誡居住該廟附近的店家,遵照逐年交納地租,且不許侵佔地界,因此,立石碑以告誡。因此內文前三句為「署福建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五次沈,為稟請示遵以供神祀、以肅法紀事。乾隆五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蒙本道憲楊批:「據郭友等具呈前事詞稱:『切郡城之中有上帝廟,恭奉北極上帝神像,赫濯無疆,最稱勝地。』示禁碑的內文中「本道憲楊」,即指福建分巡臺灣兵備道楊廷理,其曾於清乾隆五十三年(1788)捐俸重修大上帝廟,三年後又任臺灣兵備道,處理該廟土地糾紛。本碑身最後落款時間為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柒月,證明立碑時間為1791年的農曆七月之時,此拓文內容不同於一班建廟或者重修之紀錄,而是以土地糾紛為主,可用於研究當時律法以及土地劃方之用。原碑現存立中西區北極殿,本件為其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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