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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六年林九牧及林生繳納昭和五年後期分地租領收證明

本物件有兩聯領據內容,為昭和5年後期分林九牧、林生繳納臺灣總督府歲入地租領收證明。第一聯是林九牧、林生在西元1931年(昭和6年)1月20日繳納昭和15年後期分地租割2圓55錢。完納後,由大安庄長李晨鐘開立領收證明。第二聯士林九牧、林生在西元1931年(昭和6年)4月6日繳納地租12元75錢,催繳手續費20錢;地租附加稅6圓37錢,催繳手續費20錢。完納後,臺中州收入官吏臺中州屬廣松琴納開立領收證明。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31~1931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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