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926年(昭和元年)後期分謝朝甚等3人繳納臺灣總督府歲入地租及附加稅領收證明,戳記2枚。地租繳納人為謝朝甚等在西元1927年(昭和2年)2月24日繳納昭和元年後期臺灣總督府歲入地租及地租附加稅,地租1圓58錢,地租附加稅63錢、地租割15錢。完納後,由大甲街會計役開立領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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