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769年(乾隆34年)諸羅縣知縣曹永植給立告示,紀錄陳立勳開築水圳引水灌溉田地,與宗親陳應選發生爭端,由官府裁定後,兩人共同勒石為憑。 開設埤圳的目的,係為灌溉農田,改良土地,以裕民生,誠如《彰化縣誌》所述:「築陂開圳,引水灌溉,為兆民賴」。農民因耕種灌溉之需,就溪旁築埤開圳遠引溪流,因時有數條埤圳同引一溪流,於是屢為「爭水」而起糾紛,甚至互控於公堂。官府為息訟端,同時為確保埤圳順暢,所以每勒石示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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