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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春宮廟與香燈祀業諭示碑記拓本

本物件為西元1824年(道光4年)彰化縣知縣李振青給立告示,申明信徒公置田業以為萬春宮等寺廟香燈、祭祀的費用,詳載分配情形、納租規定,不許私相典賣;契據與勒石俱在萬春宮,佃戶亦向萬春宮住持完納清楚。萬春宮主祀天上聖母。 寺廟為民眾的信仰中心,所以對寺廟的事務非常虔誠與重視;不論是人力的支援,亦或財物的捐助,皆是不遺餘力,故各地祠廟皆有信徒的捐獻,以為祭祀所需之資。部分「角頭大廟」由於信徒眾多, 宗族每捐獻墾地,以其租穀作為祠廟香燈之資,所以其祀業相當龐大。寺廟的田園、屋宇、財物皆為神祇祀業,係屬私人團體的產業,因此寺廟設有管理委員會以保管龐大祀業。然而此等祀業每為不肖者所覬覦;或總理、董事、首事等管理人濫用花銷;或寺中僧、尼私自變賣;或為棍徒所侵佔。為有效遏止不肖者奸謀圖利,信徒乃秉請官府給立告示、或自訂規約示告。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24~1824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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