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嚴禁侵占林本源田業碑拓本

本物件為西元1873年(同治12年)嚴禁侵占林本源田業碑,碑額題刻「憲示立碑」,係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向燾告示。林本源家族的林朝芝在荖阡坑買下大筆土地,租給佃農耕作,每年可收租達50餘石。林朝芝無後,大筆土地被外甥黃神佑典當給李家,西元1865年(同治4年)林本源家族乃出錢贖回業權,並舉派林年繼承香火,不料林年又因病死亡,這筆土地又被佃戶吳皆與黃廷瑞等人佔用。面對田業遭他人侵佔,林家隨即另舉林年的堂弟林上勝以繼承宗祧及業權,並以土地遭佔將導致林朝芝「孤魂失序無一,令人目睹心悲」為陳情重點,向官府遞狀請求裁奪,此案最後由當時的淡水同知向燾裁決,確認由林上勝繼承林朝芝宗業,他人不得霸佔,林上勝亦需永守斯土,不得變賣,收得田租用於四時春冬祭祀,並在荖阡坑土地豎立石碑,由向燾具名公告週知。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向燾
  • 日期
    年代: 1873~1873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