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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祐宮聖母香燈碑記拓本(甲)

本物件為西元1764年(乾隆29年)慈祐宮聖母香燈碑記,碑額題刻「聖母香燈」,碑文分刻二石,本件為第一件。係西元1763年(乾隆28年)淡水撫民同知胡邦翰給示,明訂該廟店租、魚池、渡租等收入充為廟內香燈的費用。次年,為恐規矩未彰,乃勒石立規,作為廟規以為香火不墜。文中首述祭祀與香燈的重要,文末開三議,明訂收租、使用與管理的規條。慈祐宮主祀天上聖母,依據陳培桂《淡水廳志》卷六〈典禮志〉所載:「天后宮……一在新莊街,乾隆十八年(府志作雍正九年)建;四十二年,巡檢曾應蔚修;嘉慶十九年,縣丞曹汝霖重修。」 寺廟祠觀為民眾的信仰中心,所以對祠廟的事務非常虔誠與重視;不論是人力的支援,亦或財物的捐助,皆是不遺餘力。故各地祠廟皆有信徒的捐獻,以為祭祀所需之資。部分「角頭大廟」由於信徒眾多,每有信徒捐獻墾地,以其租穀作為祠廟香燈之資,所以其祀業相當龐大。祠廟的田園、屋宇、財物皆為神祇祀業,係屬私人團體的產業,因此祠廟設有管理委員會以保管龐大祀業。然而此等祀業每為不肖者所覬覦;或總理、董事、首事等管理人濫用花銷;或寺中僧、尼私自變賣;或為棍徒所侵佔。為有效遏止不肖者奸謀圖利,信徒乃秉請官府給立告示、或自訂規約示告。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胡邦翰
  • 日期
    年代: 1764~1764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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